從省人社廳獲悉,我省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的通知》,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單位及其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效應,維護就業局勢總體穩定。
實施一般企業穩崗返還的統籌地區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應具備12個月以上支付能力,實施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的統籌地區應達到24個月以上。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放寬到不超過參保職工總數的20%。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上年末企業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縣(市、區)月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通知》要求,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只能按一種穩崗返還政策享受。重點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長期吸納就業人數多的企業,以及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對技術落后、沒有市場前景、生產經營恢復無望的“僵尸企業”以及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進入破產程序且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不宜進行穩崗返還。對以往年度違規領取且拒不退回穩崗返還資金的企業,在其再次符合條件時扣減應退回的穩崗返還資金。
在推進方式上,大力推廣“靜默認證”“無形認證”。2020年3月底前,通過據實撥付或“先預撥、后承諾、再清算”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一般企業穩崗返還資金全部發放到位;對4月及以后新增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隨時篩選、隨時確認、及時發放。
實施一般企業穩崗返還的統籌地區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應具備12個月以上支付能力,實施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的統籌地區應達到24個月以上。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放寬到不超過參保職工總數的20%。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上年末企業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縣(市、區)月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通知》要求,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只能按一種穩崗返還政策享受。重點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長期吸納就業人數多的企業,以及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對技術落后、沒有市場前景、生產經營恢復無望的“僵尸企業”以及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進入破產程序且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不宜進行穩崗返還。對以往年度違規領取且拒不退回穩崗返還資金的企業,在其再次符合條件時扣減應退回的穩崗返還資金。
在推進方式上,大力推廣“靜默認證”“無形認證”。2020年3月底前,通過據實撥付或“先預撥、后承諾、再清算”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一般企業穩崗返還資金全部發放到位;對4月及以后新增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隨時篩選、隨時確認、及時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