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責任期限和保險范圍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修復賠償義務的保險。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因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海口市、儋州市將作為海南推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主要試點地區,鼓勵其他市縣開展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新建的住宅工程項目作為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主要試點對象,同時鼓勵其他條件成熟的新建公共建筑開展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基本承保范圍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防水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和機電工程等。因使用不當或第三方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本方案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期限方面,承保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開始,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保險賠償責任期限不少于15年;防水工程保險賠償責任期限不少于10年;裝飾裝修工程保險賠償和機電工程保險賠償責任期限均不少于5年。
據悉,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承保鼓勵采取共保模式,共保體應當遵守統一保險條款、統一費率、統一理賠服務、統一信息平臺的共保要求。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投保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后,可取消工程質量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方案》指出,為確保風險管理,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之后,保險公司應當聘請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簡稱“TIS機構”)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TIS機構為建設項目提供質量風險監督、檢查和評估等相關服務。
《方案》提出,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以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先行先試、逐步推廣為原則。通過試點工作,培育和發展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市場;建立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完善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制度;保護建筑產權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