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滿目清新
市民們喜聞樂見

讓“一位難求”這一矛盾長期存在
于是有的車主任意妄為
綠化帶停車現象頻頻發生

然而,事實是——
案情回顧
當事人范某在綠化帶上停車破壞綠化的行為被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查獲,破壞綠化面積2.41平方米。執法人員向其發出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經復查,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并自行向市政園林管理服務中心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處罰。


《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依樹蓋房、搭棚、架設天線;
(二)在綠地內放牧、堆物、傾倒廢棄物;
(三)進入設有明示禁止標志的綠地;
(四)破壞草坪、綠籬、花卉、樹木、植被;
(五)其他損壞城市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上虞城市管家呼吁廣大市民要愛護公共環境,自覺維護城市綠化,對停車毀綠行為堅決說“不”,爭做文明人,共創文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