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不少人會給自己或家人
購買一份健康保險以備不時之需,
何某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
后因患上腦垂體瘤住院治療。
但后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
卻遭到了拒絕,
這是為啥?
基本案情
花錢購入重疾險,
真生病了卻不能理賠?
2023年10月底,何某被確診為腦垂體瘤,由于病情輕微,醫院出具的處理意見為可以不用藥物治療,僅需觀察。
此前,何某曾為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因腦垂體瘤屬于保險約定賠付的疾病種類,他便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理由是何某沒有進行手術治療。
是否做手術
成為理賠的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辯稱,何某未進行手術,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并實際接受了手術或者放射治療”理賠條件,故不予賠付。
幾經爭執溝通無果,何某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訴至封開法院,請求給付保險金24萬元。
法院審理
保險人應該對格式化免責條款
作充分說明
封開法院審理查明,案涉保險合同中約定腦垂體瘤屬于賠付的疾病種類,根據原告何某提交的診斷證明,其所患疾病符合雙方保險合同條款中所約定的重大疾病。
同時,案涉保險合同中限制了治療手段為“實施手術或放射治療”,而該內容并不屬于對腦垂體瘤癥狀及程度的解釋和描述,而是對疾病治療方式的限制,實際上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限制了投保人獲得理賠的權利,屬于格式化的免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法律規定,保險人需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說明,否則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無效。
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已經對原告進行了電話回訪,故認定已經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的義務。但經審查,保險公司在電話回訪中僅詢問了何某的個人身份信息,向其確認是否投保并告知其等待期、保費等,但未就腦垂體瘤的理賠條件等特別提示何某進行注意,何某作為普通人,在未收到保險公司的特別提示和解釋說明情形下,難以準確理解和識別隱性免責條款,故依法認定該條款對何某不發生法律效力。
被保險人有權選擇治療方式,
保險公司應理賠!
而且,只有“實施手術或放射治療”才能獲得理賠,不符合投保人購買保險的目的,投保人購買保險是為了在患病時得到經濟保障。對治療方式的限定,顯然不符合民眾的通常理解和合理期待。原告在罹患疾病時有權選擇更符合疾病實際治療需求、手術風險更少等更加科學的治療方式,而不是為了獲得理賠去選擇手術治療,遭受更多風險和痛苦。
綜上,原告何某確診的腦垂體瘤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輕癥疾病保險范圍,且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符合理賠條件,故封開法院依法支持了何某的理賠請求。
法官說法
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
消費者要理性分析自身情況,切忌盲目跟風,根據個人需求挑選合適的保險,選擇值得信賴、服務優質的保險公司和保險種類,認真研讀保險條款,著重關注投保條件、保障范圍和免責條款等。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消費者應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詢問,客觀填寫健康狀況問卷、投保單等情況。
建議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應當秉承誠信的原則,依法履行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在擬定保險條款時應堅持以人為本,符合醫學發展的客觀需求,尊重被保險人選擇合理醫療的權利,不斷完善保險條款和理賠標準,切實為被保險人提供合理便捷的保險服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相應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第一款 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原標題:《因未做手術被保險公司拒賠?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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