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人身保險
忘了續費導致停險
申請復效時卻查出新毛病
保險公司據此拒絕復效
法院怎樣處理?
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情簡介
王某、鄭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9月,王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終身壽險,被保險人為鄭某;保險生效日期為2015年9月30日,保險繳費方式為年繳。
王某因個人原因未繳納2018年的保險費,案涉保險合同效力中止。2019年8月,王某申請變更投保人為鄭某,鄭某于當日向保險公司申請恢復保險合同效力,并告知保險公司其于前期做醫學檢查,結果為乳腺結節。鄭某依照保險公司要求提供了醫院的檢查報告單。
幾日后,保險公司向鄭某發出《保全核保意見通知函》,接受保全復效的要求,但合同的條件改為,由于乳腺超聲檢查異常的原因,相關險種評估意見為乳腺惡性腫瘤(包括原位癌)及其復發和轉移不在保障范圍,責任免除的年限為終身等,鄭某在該函的客戶意見欄“是否接受本險種“均勾選“否“,并寫明“不同意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最后簽字。后雙方因保險合同復效問題產生的糾紛,王某、鄭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保險合同停效期間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復效請求。首先,并非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發生的所有不利變化均屬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原告雖檢出乳腺結節,但被告對原告乳腺結節屬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主張未能舉證證明,該主張理據不足。其次,保險合同復效是對原保險合同效力的恢復而非產生新的保險合同。原告提交的體檢結果雖系經被告要求于原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作出,但并不等同于原告乳腺結節形成于合同效力中止期間,即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原告所患乳腺結節實際發生在合同效力中止后。
綜上,法院判決,一、案涉人身保險合同自原告鄭某補交所欠保險費之日恢復效力;二、被告保險公司應配合辦理合同復效相關手續。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胡超
福田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一級法官
復效制度是保險法的重要制度設計,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是針對投保人未定期繳納保險費而致使合同效力中止時的救濟措施,對于維持保險合同效力,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保險合同效力恢復需滿足如下條件:(1)復效應在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致使合同效力中止的情形下適用;(2)復效應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達成協議后補交保險費;(3)復效申請應在效力中止后二年內提出,申請復效的權利不能無限期地延續,投保人逾期不提出申請,保險人可解除合同;(4)除非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否則保險人對于復效請求應當同意,無權拒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判斷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是否顯著增加應限定在將“效力中止期間“與“合同訂立時“進行對比。如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或危險程度在合同效力中止之前即已顯著增加,則其申請復效并不會增加逆選擇的風險,保險人拒絕復效即缺乏正當性。
法條鏈接
向上滑動閱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供稿:福田區法院
作者:胡超
原標題:《停險時查出新毛病,保險公司能拒絕復效嗎?》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