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舒圣祥
據報道,江蘇蘇州下轄縣級市張家港的多個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要求投標人必須是張家港市本地企業。有項目招標負責人稱,是出于保障本地稅收考慮;另有項目負責人表示當地鎮黨委從管理角度,為了確保施工農民工薪酬發放,且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這些市政工程估算價均在400萬元以下,本可以不公開招標。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六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張家港市政工程招標,限定本地企業才能投標,以不合理條件排斥其他潛在投標人,屬于典型的地方保護主義,剝奪了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的權利,顯屬違法行為。
張家港市是全國百強縣第三名,屬經濟發達地區,這些金額并不高的市政工程,即便“肥水”流入“外人田”,也談不上多大稅收影響;更何況,項目是在張家港,哪怕由外地企業承包,除企業所得稅外的絕大多數稅收,都不受影響。倘若為了“保障本地稅收”,公開招標變成排外招標,地方保護主義大行其道,置法律于何地?政府部門帶頭不守法,招投標市場又焉能不劣幣驅逐良幣,陷入混亂境地?
相關項目負責人所謂“保障本地稅收”的解釋,因此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確保農民工薪酬發放”更屬無稽之談。且不說根本沒有證據表明外地企業更容易拖欠農民工薪酬,只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相關制度較為健全,政府部門嚴格按照既有規定進行管理,“確保農民工薪酬發放”與招標限定本地企業參與,兩者根本沒有關聯性。
相比之下,“市政工程估算價均在400萬元以下,本可以不公開招標”的說辭,貌似更有說服力。國家發改委2018年公布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確有“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必須招標”的規定。但該規定同時亦明確,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以上且占投資額10%以上的,必須招標。市政工程顯屬使用國有資金,只要超過200萬元就得超標。
哪怕市政工程項目金額再小一點,根據國家發改委公布的《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也是必須招標的。所謂“本可以不公開招標”也許只是糊弄輿論的虛假說辭。
公開招標變排外招標,既不合理更不合法。被排斥的外地市場主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上級相關部門更該及時糾正違法。這還是一封舉報信:除了排外,當地招投標市場,是否另有其他更大貓膩,也很值得順藤摸瓜認真一查。
如今,比較尷尬的是,對于此類排外行為,法律規定的罰則僅僅是“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大概是當地相關政府部門不怕違法的底氣所在,如此罰則起不到該有的警示作用,需要織一道更加嚴密的網,將市政招標納入其中。(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