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日報/濱州網訊2月10日,市政府新聞辦組織召開《濱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新聞發布會,邀請市司法局、市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辦公室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相關負責同志介紹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為加強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市政府制定出臺了《濱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省第一部從招標投標監管角度進行立法的地方政府規章,其出臺將有力推進招標投標監管、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進一步增強我市城市競爭“軟實力”。
據悉,《辦法》起草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學習借鑒了廣東、寧波等地做法。
《辦法》共22條,主要有五方面內容。一是明確部門職責。主要是厘清發展改革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管職責、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的招標投標活動服務職責。二是明確監管方式。主要規定了在線監督、信息公開、監督檢查、信用監管、投訴處理、報告制度等監管方式,突出事中、事后監管,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三是明確監管內容。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招標投標活動中各方主體的行為及標后履行情況等內容進行監管。四是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為。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公布兩張禁止行為清單,列明各市場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禁止行為。加強對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五是提升監管效能。抓住招標人這一關鍵,明確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建立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合法合規性審查機制,對招標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負責。創新設立報告制度,規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每半年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一次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詳細情況。
為使《辦法》契合濱州實際,實施后能夠切實發揮作用,達到“小切口”立法效果,《辦法》主要從強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和應用、建立招標投標活動分析報告制度三個方面強化監督管理。
《辦法》的出臺,對我市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而言邁出了關鍵一步,對進一步提高招標投標監督工作效率、提升招標投標監督工作質量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相關部門,將加大學習宣傳力度、建立招標投標工作協調機制、做好《辦法》中措施的配套細化,同時進一步優化電子交易系統、不斷提升綜合服務效能、配合做好監督審計等工作,確保《辦法》有效實施。責任編輯:閆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