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工程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分別約定:(1)招投標文件約定:采用固定價加減設計變更及簽證結算;(2)備案過的施工合同約定:按施工同期材料指導價和定額按實結算加設計變更及簽證結算;(3)未備案的補充協議約定:按施工同期材料指導價的平均價和定額按實結算加設計變更及簽證結算,并按審計后的實際造價扣除甲供材料后讓利11%。請問:(1)施工合同與招投標文件內容不一致,該備案合同是否有效?(2)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中的工程結算條款不一致,該工程的價款結算依據是什么?回答:施工合同文件由以下若干項要件組成,要件之間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的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排在前面的要件效力大于后面的要件:(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依據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施工合同應當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辦理質量、安全等報監和施工許可手續。招標人與中標人只能依據中標通知書、投標文件和招標文件等簽訂合同,不得對合同內容作實質性更改。違反前述文件規定而簽訂合同或簽訂“陰陽合同”(即:案例中提及的所謂“補充協議”)的做法,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的,屬于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