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一些“紅頭文件”存在突破法律法規、為行政機關濫設權力等亂象,此次征求意見稿在制定權限方面明確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開門立法”也是這次征求意見稿的一個特點。在規章的起草中,征求意見稿規定起草規章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起草。
此外,對于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征求意見稿此次規定,起草單位、法制機構可以邀請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對規章送審稿中的重大分歧意見進行評估。
據介紹,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實際工作需要,特別是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之后,現行條例中的一些規定急需修改和完善,比如缺少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建議、規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起草過程中重大意見分歧的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