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為落實拓寬公眾參與立法途徑的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起草規章應當將規章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的情況可以向社會通報;應當書面征求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主動征求有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組織等的意見;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單位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