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政府印發《關于印發濟南市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文件中提到,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不影響建設項目的正常開展,不影響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相關合同。對于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國家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該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通知》中提到,審計機關是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審計資源整合力度,統籌運用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等資源,構建由審計機關主導、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協同、社會審計參與的投資審計體系。各有關部門及建設單位應根據職責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監管,并加強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核。
審計機關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社會審計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參與審計,并對利用其工作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所需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財政預算。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重點關注和揭示決策失誤或者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者涉嫌犯罪線索;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串標圍標行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或者制度方面的問題等事項。
審計機關實施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時,要求被審計單位可以行使多項權限,比如提供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資料(含電子數據);檢查被審計單位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資料(含電子數據);就公共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審計證明材料;在必要時按規定程序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以及有關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存款;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議事協調機構或工作,不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
被審計單位應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在收到審計通知書后,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項目立項決策、招標投標、合同、工程結算、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等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資料(含電子數據),不得拒絕、拖延。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審計調查對象應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及時提供與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含電子數據),不得拒絕、拖延,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不影響建設項目的正常開展,不影響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相關合同。對于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國家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原標題:《【最新】濟南: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國家審計為由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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