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通過父母贈予或購買等方式,婚前就擁有了房產,面臨結婚時,房產成為一個婚前財產,結婚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嗎?最新《婚姻法》對于婚前個人財產是如何定義的呢?最新《婚姻法》:婚前房產容易“引狼入室”,歸屬權2019年新標準。

一、《婚姻法》第18條對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定義: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其中一個人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遺囑或贈與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單人專用的生活用品

二、房屋產權時間點
房產所有權的時間點如果是在婚前,一方在婚前辦完了全部手續,即使婚后才實際得到的,房產也屬于婚前財產。

三、房產證加名
結婚之前一方有房產,領證時沒有在房產證上加上對方名字,房產無論買賣還是拆遷,與另一半沒有任何關系,完全屬于個人財產,在婚前加上了另一方名字,視為贈與,婚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成立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有其它的約定條款。比如說結婚N年之后,可以分配一方婚前財產。

婚姻本身是為了生活幸福,房產是家庭財產的大頭,我國新《婚姻法》對于婚前財產的保護意識還是很強的,夫妻在結婚之前,還是要有一定的同理心,把相關知識了解一下,雙方要商議一下。希望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你怎么看呢,請點贊留言。